中国照明学会专家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科技工作者, 服务会员,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评价工作,促进照明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推动照明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国照明学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是专家工作委员会对照明科学技术成果和个人技术职称等的鉴定、评定、评价工作的基本依据。专家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单位和个人完成、并用于照明领域的技术创新类成果、科学研究类成果、照明工程类成果和管理科学类成果进行的鉴定、评审、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条照明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评审、评价及相关的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专家从专家库中根据项目内容抽取相应熟悉专业的专家。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遴选为项目的鉴定、评审、评价专家:
第五条专家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第六条专家在鉴定、评审、评价工作中应尽下列义务:
第七条照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评价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第八条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不列入本规定鉴定范围:
第九条申请鉴定、评审、评价的照明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重大或者系统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有独立科研任务书的子项目成果,可以单独组织鉴定、评审、评价。
第十一条照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评价计划包括成果名称、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鉴定、评审、评价时间、形式、成果类别、主要用途及技术指标、研究起止时间、科研计划名称和分管部门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照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评价,可采取会议、函审和网络的方式。
第十三条采用会议鉴定、评审、评价方式的,遴选的鉴定、评审、评价委员会委员应当不少于7名,并推选主任委员1名;鉴定、评审、评价委员不得以书面意见或者委派代表的形式参加会议。采用函审鉴定、评审、评价和网络鉴定方式的,遴选的鉴定、评定、评价委员会委员应当不少于5名;鉴定、评审、评价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填《照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价表》及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对照明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评定、评价,主要审查下列项目:
第十五条专家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照明学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工作。